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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案结事了压力大”,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的主要纠纷类型。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2010年全国法院新接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达20.74万件。
基于这一现状,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出台,并于即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于当前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纠纷类型,比如因社会保险和企业自主改制而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便利,避免了因程序纷繁复杂而增加劳动者的‘讼累’。”孙军工说。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因诉讼主体‘鱼龙混杂’而陷入维权困境。用工单位也常以此为由相互推诿责任,最终逃之夭夭。针对此类现状,司法解释中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针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孙军工说,“即使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如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现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追加。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将通过调解或者判决其承担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介绍,“在可预见的未来,劳动争议仍将是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从经济环境看,我国正进入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许多行业和企业经营压力增大,难以满足劳动者提高报酬的要求,势必引发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格局和力量对比的变化,也将导致劳资双方相互碰撞日益激烈,劳动争议纠纷大量涌入仲裁或诉讼领域。”
杜万华呼吁,“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领域仍面临着适用法律不足和统一执法难度大的困境。劳动争议所涉及的法律规范虽多,但许多问题仍未在立法层面明确,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此外,随着社会敏感度较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亟须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指引。”
据悉,此次发布的18条司法解释还就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以及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作出了明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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